勞動部上周發布新函釋,勞工若因關廠、公司業務緊縮,選擇優離成失業者,其原因不可歸咎於勞工,勞工仍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,金額為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。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,勞工若非自願離職,可請雇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,以此申請失業給付,過去,勞工若因公司關廠、業務緊縮,選擇優離成失業勞工,雇主視為自願離職、不肯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,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,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方式,由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為失業。上月在南科也發生另一個案,有投保單位關廠,要求勞工改赴國外廠區工作或選擇優離,勞工選擇優離成失業者,南科認為,勞工成失業者,主要原因仍是公司關廠,應視為為非自願離職。勞動部回文表示,若勞工因關廠而離職事實明確,不因勞工選擇優離等,影響離職事由的認定,勞工仍被視為非自願離職,可至各地就業服務站,申請失業給付。勞動部提醒,依據就業保險法,非自願離職指勞工任職事業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等,或事業單位改組、轉讓等狀況。勞工是否屬非自願離職,以勞工離職事由判定,不受是否選擇優離改變。勞動部上周發布新函釋,勞工若因關廠、公司業務緊縮,選擇優離成失業者,其原因不可歸咎於勞工,勞工仍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,金額為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
817EB405FA234841
arrow
arrow

    deannain886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